AGB

多瑙伊兴根 AP&S 国际有限公司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I.适用范围

我们的销售与交货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 GTC)仅适用于本公司。客户提出的任何与我们的 GTC 相悖的条款和条件均无效。

(2) 如果客户是企业主,本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与客户当前和未来业务关系的整个存续期,即使在后续交易中未明确提及本条款和条件。

II. 合同范围

(1) 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将对交货范围起决定性作用,如果是我方报价,这将起决定性作用,但如果是我方报价的时间承诺,则只有在时限内被接受时才起决定性作用;如果超过时限,我方将不再受报价的约束。

与报价相关的文件,如插图、图纸、重量和尺寸,除非明确指定具有约束力,否则仅为近似值。我们保留成本估算、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附属协议和修正案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III 价格和付款

除非另有约定,价格为出厂价(EXW ICC Incoterms 2020),包括工厂装货,但不包括包装。价格中应加上相应法定税率的增值税。根据客户的书面要求,我们将为托运货物投保失窃、破损、运输、火灾和水渍以及其他可保风险险,费用由客户承担。

如无特别约定,应在发票日期后 30 天内以现金支付,并免费向我们的支付办公室支付,严格按照净额支付。如果出现拖欠款项的情况,我们可以按照通常的银行利率收取欠款利息,除非我们证明利息损失较高或客户证明利息损失较低。我们有权按以下金额收取欠款利息
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按相应法定利率支付欠款利息的权利不受影响。

最低订购额为净额 150 欧元,另加增值税。对于低于此金额的订单,我们将收取 50 欧元的最低数量附加费。

4. 不允许以我方提出异议的任何客户反索赔为由进行抵消,但依法成立的索赔除外。

我们的价格以合同签订时有效的成本因素为基础。如果在交货前(但不包括合同签订后的 4 个月内)出现材料、工资或其他成本大幅上涨的情况,我们保留相应调整价格的权利。

如果我们在个别情况下根据明确的协议接受汇票或支票,这只能作为付款的依据。我方不保证及时出示。在使用汇票付款的情况下,收到付款的日期应视为汇票兑现的日期。所有折扣和附加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IV.交货时间

(1) 交货期应从买方收到订单确认书时开始计算,但在买方履行其合同义务,特别 是提供任何文件、批准、放行以及收到任何约定的预付款之前不得开始计算。

在交货期限届满时,如果交付物品已出厂或已发出发货准备就绪通知,则视为已遵守交货期限。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发生劳资纠纷的情况下,交货期应适当延长,在这种情况下,罢工和停工也应适当延长,在我们的影响范围之外发生其他不可预见的障碍时也应适当延长,只要这些障碍明显对交货项目的完成或交货有相当大的影响。如果这些情况发生在我们的供应商身上,也同样适用。即使上述情况发生在已经存在的延误期间,我们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应立即通知客户此类障碍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如果由于客户负责的原因,特别是由于客户的订单而导致发货延迟,则应向客户收取存储费用,从通知发货准备就绪后一个月开始收取,但在供货商工厂存储的情况下,每月至少收取发票金额的 1/2。但是,我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到期且无果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处理货物,并向客户提供合理的延期期限。

V.风险转移和接受

(1) 风险最迟应在发货时转移给客户,即使是部分发货或我们承担了其他服务,如运费或送货和安装。

(2) 如果由于客户负责的情况导致发货延迟,则从发货准备就绪之日起,风险即转嫁给客户;但我方有义务应客户的要求安排客户所需的保险并承担费用。

3. 即使交付的物品存在重大缺陷,买方也应接受,但不影响第 VII 节规定的权利。

部分交货是允许的,除非部分交货在客观上对客户毫无价值。

VI. 保留所有权

(1) 在我们对客户因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索赔(包括汇票项下的索赔),包括未来因同时或稍后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索赔全部结清之前,我们保留对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如果我方的个别或全部债权已计入往来账户,且余额已结清并确认,则上述规定同样适用。如果客户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特别是拖欠付款,我们有权收回交付的货物。只有在我们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的情况下,我们收回和扣押物品才构成撤销合同,除非适用消费者贷款协议的相关规定。在第三方扣押或其他干预的情况下,客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们。

客户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转售交付货物。但是,客户现在已经将其因转售而产生的对买方或第三方的所有索赔权转让给我们,无论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是未经加工转售还是加工后转售。即使在转让之后,客户也有权收取这些索赔。我方自行收取货款的权利不受影响;但我方承诺,只要客户适当履行其付款义务,我方将不收取货款。我们可以要求客户将转让的债权及其债务人通知我们,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移交相关文件并将转让通知债务人。如果交付的货物与其他不属于我们的货物一起转售,则买方对客户的债权应视为转让,转让金额为我们与买方之间商定的交付价格。

保留货物的加工或改造应始终由客户代表我们进行。如果保留货物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物品一起加工,我们将按照加工时保留货物与其他加工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在所有其他方面,加工产生的物品与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应适用相同的规定。

我们承诺,只要我们有权获得的证券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只要这些债权尚未清偿)10% 以上,我们就解除对这些证券的担保。

VII 材料缺陷责任

我们对以下缺陷负责:

我们对材料缺陷的责任仅限于风险转移时存在的缺陷。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我们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合适或不正确的使用、买方或第三方错误的组装或调试、自然损耗、错误或疏忽的操作(包括修改和维护)、不合适的操作材料、替换材料、错误的施工、不合适的建筑地基、化学、电化学或电气影响,只要这些原因不能归咎于我方的过失。如果客户的投诉被证明是不合理的,特别是如果出现了根据前一句我们不承担责任的损害,客户应承担我们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如果客户是企业主,他必须根据以下规定书面通知我们有关缺陷的情况,否则我们的履约行为将被视为已获批准:

a.明显缺陷必须在交货时立即向我方报告,如果由我方进行安装或组装,或者如果同意试运行,则必须在安装、组装或试运行完成后立即向我方报告,但最迟不得超过 6 个月(如果是多班运行,则不得超过 3 个月)、

b. 如果缺陷不明显,必须在发现后立即向我们报告。

如果出现我方应负责的缺陷,我方有义务在工作和服务合同法律规定适用的范围内,由买方自行决定对缺陷进行补救或替换交货(以下简称:后续履约)。如果客户选择的补充履行方式成本过高,我方有权拒绝。在对缺陷进行补救的情况下,我方有义务承担所有必要的补救费用,尤其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费用。但如果由于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而增加了这些费用,则不在此列;这些费用必须由客户承担。

如果缺陷修复屡次失败,或者如果我们没有准备好或没有能力修复缺陷或提供替代品,或者如果修复缺陷或提供替代品的时间被拖延超过合理期限,则客户有权撤销合同或相应减少报酬。在适用工作和服务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客户还有权在紧急情况下,特别是在其操作安全受到威胁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面临过大损失的情况下,自行修复缺陷或由第三方修复缺陷(以下简称 "自行修复"),并要求我方偿还必要的费用。客户应立即通知我方自行修复计划的义务不受影响。

5. 在下列情况下,因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要求被排除在外

a. 我们未对货品的质量作出保证,或违反了重要的合同义务、

b. 损害不是由于我们的雇员或代理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或

c. 损害并非基于至少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过失伤害。在上述 a.项以及 b.项的情况下,如果损害是基于代理人的行为造成的,我们的责任仅限于通常可预见的损害金额。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受影响。

在适用消费品销售规定的情况下,买方缺陷索赔的时效期为两年,否则为法定时效期开始后一年。

VIII 对所有权缺陷,特别是专利权的责任

如果交付货物是基于设计,特别是买方的设计,则我方不承担交付货物所有权缺陷的责任,特别是由于侵犯版权、商标、专利或其他工业产权而导致的责任。在所有其他方面,第 VII 条第 5 款适用于我方责任的免除或限制。在此责任范围内,我方有义务赔偿买方因侵犯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而引起的第三方索赔。该赔偿要求的附加前提条件是

a. 买方使我们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对我们与被指控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之间的纠纷施加最大可能的影响,特别是在与后者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包括我们达成法庭和解的权利),并在合理的范围内支持我们解决纠纷,特别是毫不拖延地向我们提供纠纷所需的但我们无法获得的信息,并由我们偿还其必要的费用、

b. 声称的侵权行为完全是基于对我方合同义务的违反,尤其是对供货产品结构的违反,特别是不属于我方的对供货产品的使用,尤其是与其他产品的连接或使用。

我们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解除第 1 款规定的义务

a. 就被控侵权的财产权取得必要的许可证;或

b. 向买方提供经修改的交付货品或其部件,在替换为侵权交付货品或其部件的情况下,消除对交付货品的侵权指控。

IX.对其他违反义务行为的责任限制

对于因不可能履行、积极违约、违约责任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要求,上述第 VII 条第 5 款关于我方责任免除或责任限制的规定应相应适用。

X.履约义务的终止/调整

在不影响上述第 IV.4、VII.第 1 款第 2 句和第 9 款的规定,我方有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75 条第 2 款以所谓的事实不可能为由拒绝履约,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313 条以合同基础受到干扰为由要求调整合同或撤销合同,特别是在根据第 IV.第 3 款,要求调整合同或撤销合同。

XI.法律选择和管辖地

我方与客户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均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1980 年 4 月 11 日《维也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外。 对于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争议,包括汇票和支票诉讼,我方总部或我方负责交货的分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为当地和国际司法管辖地。我们也有权在客户总部采取法律行动。

状态: 27.03.2023